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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2018年06月13日 13:08  点击:[]

第一条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积极进取、刻苦学习,表彰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毕业生,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对象为江西理工大学在籍的本科生。

第三条评选时间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在毕业学年第一个学期进行。

第四条评选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毕业生,可评为优秀毕业生:

(1)热爱祖国,有正确的政治立场、观点和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优良,团结同学,作风正派,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学年品德评语等级为优良,在各方面都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在校期间前六个学期的平均绩点列本专业班级的前30%,无不及格现象(截止参与评选时);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英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英语四级,日语专业学生通过日语四级,艺术体育类和修读日语的学生不作要求)。

(3)在校期间每学年至少获得一次校级以上(含校级)的“三好表彰”(含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工作奖、社会实践奖、社团骨干奖),或者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5)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专升本”学生参评“优秀毕业生”,除满足评选条件第四条第一款第(1)、(4)、(5)小点的前提下,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1)大三学年获得一次校级以上(含校级)的“三好表彰”(含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工作奖、社会实践奖、社团骨干奖),或者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

(2)大三学年学业平均绩点列本专业班级的前30%。

(3)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英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英语四级,日语专业学生通过日语四级,艺术体育类和修读日语的学生不作要求)。

第五条破格条件

(1)经学校研究认定,对弘扬社会正能量方面有突出贡献者或受到省、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公开表扬的毕业生可直接破格为优秀毕业生;

(2)经学校研究认定,毕业生未满足每学年至少获得一次校级以上(含校级)表彰的条件,但在未满足条件的学年有其他突出表现,如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荣誉,可破格参评优秀毕业生。

第六条评选比例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毕业生总数的10%之内。

第七条评选程序及要求

1.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按照个人申请、学院推荐、学生工作部审核、学校评定的程序进行,评选工作必须做到公正、公开、公平。

2.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广泛征求班主任、辅导员及相关专业教师意见的基础上,对照评选条件提出推荐名单并在本学院公示一周;公示后各学院将确定推荐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学生工作部将最终评定名单公示后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表彰办法

优秀毕业生由学校发文并张榜公布,在毕业典礼大会上予以表彰,颁发优秀毕业生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优秀毕业生填写《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已被评为优秀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1.在毕业离校前因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

2.第七个学期的平均绩点未达到本专业班级的前40%、有不及格现象的;

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未达到本专业班级的前40%的。

第十条各学院可参照本办法评定学院优秀毕业生。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上一条:江西理工大学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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