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现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建立健全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
3.各学院(校区)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校区)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负责本学院(校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4.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30%,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不能作为认定评议小组的成员。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级、标准及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其中特殊困难学生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学生总人数的5%之内。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及条件
1.特殊困难:当地扶贫部门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直接认定为特殊困难;其他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家庭人均月收入在450元及以下,学生本人月平均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可评定为特殊困难:
(1)孤儿,且其亲属无资助能力的;
(2)直系亲属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且家庭经济收入微薄,家庭特别困难的;
(3)父母双方年迈体弱,或因不可抗力丧失(没有)劳动能力的;
(4)家庭所在地区属于贫困山区且当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来自老、少、边、穷地区,本人家庭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的;
(5)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家庭的子女。
2.困难: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家庭人均月收入在450-650元之间的,可评定为困难:
(1)单亲,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的;
(2)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的;
(3)父母中有一方常年卧病,需长期治疗,家庭经济困难的;
(4)父母双方因下岗、失业、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低,家庭经济困难的;
(5)其它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经济困难的。
3.一般困难: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家庭人均月收入在650-950元之间的,可评定为一般困难:
(1)单亲,且直系亲属收入微薄,家庭经济困难的;
(2)父母无固定工作岗位和固定收入,家庭经济收入微薄的;
(3)来自贫困边远地区、经济较落后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者,家庭经济条件差,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的;
(4)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限制条件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的须取消其贫困生资格。
1.购买高档通讯工具和与专业要求不符的高配数码电器的;
2.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一般同学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3.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的;
4.有其他高档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5.隐瞒家庭实际经济收入者。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根据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校学生资助中心、学院(校区)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
1.学校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开学初,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向学校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每学年开学时,校学生资助中心布置全校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江西省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校区)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学院(校区)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学院(校区)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公布征求意见电话。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电话、书信或面谈等有效方式向本学院(校区)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校区)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中心受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校区)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七、学校和学院(校区)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学校将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根据其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及时做出调整。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开始执行。